根據香港法例第148章《賭博條例》,「非法收受賭注」屬於非常嚴重的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 500 萬元及監禁 7 年。任何以生意或業務形式營辦的外圍賭博(如外圍賭波、網上百家樂等),無論賭注是在香港境內或境外收取,均屬違法。
法律定義與刑罰
在香港,除了由政府授權規管的赛馬、足球博彩、六合彩(由香港賽馬會營運)或獲發牌照、法律豁免的博彩場所外,其餘營辦賭博的行為皆屬非法。根據《賭博條例》的相關規定:收受賭注者(莊家/外圍團伙): 任何人經營、管理或協助收受賭注,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 $5,000,000 及監禁 7 年。推廣或便利收受賭注: 明知而向大眾推廣非法賭博網站(例如在社交媒體發布外圍賭博廣告、提供代理人帳戶密碼等),同樣觸犯《賭博條例》第16B條。向收受賭注者投注(賭客): 參與非法賭博的賭客亦屬違法,最高可被判處罰款 $50,000 及監禁 9 個月。
執法趨勢與衍生罪行
隨著世界盃等大型體育賽事舉行,香港警方會展開「戈壁及風盾」行動等專項執法,全力打擊外圍賭博。數碼化追查: 現時非法賭博多經由虛擬貨幣、網上銀行或匿名社交軟體操作,但警方已有技術追查網上投注紀錄與轉帳資金鏈。洗黑錢風險: 非法外圍集團多有黑幫操控,賭客若因欠下賭債,往往會被威逼交出銀行戶口用作洗黑錢,因而換來更嚴重的控罪。真實案例:2026年1月,一名男子因涉嫌經營足球賽事非法外圍投注、收受逾340萬元賭注,被廉政公署調查並遭區域法院裁定「收受賭注」罪名成立。2026年4月,一名25歲男子被發現在手機及手提電腦內藏有外圍網站的代理人帳戶密碼及收受賭注紀錄,被東區裁判法院判處監禁 6 星期。
(註:若您查詢的是台灣法律,「非法收受賭注」通常涉及《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除了會被沒收犯罪所得(如賭資、抽頭金)外,亦會面臨有期徒刑及留有刑事前科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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